调解效力同判决 分期还款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4-07-15 08:53:53


    “法官,调解了但他不按时还钱怎么办,还是判决书保险一点。”

    对调解书的效力是不少当事人调解时的顾虑,调解书的效力与判决书相比,究竟如何呢?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原告徐某同意被告刘某分期还清借款340000余元。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系多年的同学、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被告刘某自2022年起多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借款本金共计490000余元,期间共归还借款150000元。对于尚欠的借款340000余元,被告刘某一直未能偿还。经过双方自行协商,2023年5月,被告承诺2023年底前还款130000元,余款2024年底前还清。但达成协议后,被告刘某仍未按双方约定如期还款。为此,原告徐某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但被告确实没有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即便直接进行判决,被告也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在与双方充分沟通后,被告认可借款,也表示愿意还款,只是因为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希望能够协商按月分期还款。因为被告此前已多次违反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原告及其家人表示可以接受分期还款,但对被告已经彻底失去信任,希望法院能直接判决。承办法官细致地向原告解释了调解与判决的效力,告知原告调解书与判决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既能定纷止争,又能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冲时间。如被告此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条款按期还款,原告有权直接申请一次性全部履行。最终,在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调解作为一种较为温和柔性化解纠纷的手段,倡导“和”的理念,在“法、理、情”中找到平衡点,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一种重要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法院调解后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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