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床”治疗不可取 扩大损失需自担

  发布时间:2024-07-29 08:20:38


    住院时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确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计算依据,影响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应赔偿项目。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有些被侵权人刻意延长治疗时间“挂床”住院,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能否如期获得赔偿呢?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原告“挂床”产生的相关不合理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2022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邹某友无证驾驶一小型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沂江乡塔下村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龚某(搭载原告邹某轩)由105国道由北往东左转至塔下村路口过程中发生相撞,致龚某、邹某轩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9月2日,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邹某轩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邹某轩被送往新干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第3跖骨骨折;2、双下肢多处挫裂伤,后于2022年11月10日出院,共花费住院医疗费26000余元,但住院期间,原告邹某轩存在外出14天的情形。事故发生后,被告邹某友向原告邹某轩赔偿了9000元医疗费,对于其余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邹某轩遂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就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合理,被告亦无异议,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被告邹某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邹某轩无责任。因被告邹某友驾驶的小型客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邹某轩的各项合法损失应由被告邹某友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友和龚某按各自责任予以赔偿,即被告邹某友承担70%的责任,龚某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原告邹某轩的合法损失,因原告邹某轩在住院期间存在14天外出的情形,此期间未实际在医院住院治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应按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中包含了床位费、二级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共计884元,属于原告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身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挂床”不仅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也严重影响了赔偿数额的确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必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