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面对的是社会生活中涌现出的各种矛盾纠纷,我们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也能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我们也不是“无所不知”。
在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技能的同时,仍不免遇到日常生活中较为罕见的专业领域。
在不了解的领域,咋个断案?
“我知我无知”,这句谚语充分体现了我遇到下面这个案子时的真实心境。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变压器生产厂家,原告位于浙江省,被告在四川省。原告在当地中标后,将部分型号的变压器委托给被告代加工。
当负责“贴牌生产”的被告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后,需方却联系原告称他们交付的“SCB”变压器非铜质绕组,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将全部予以退回。
变压器倒是常见,“SCB”?绕组?这可就触及我的知识盲区了。
怀着忐忑的心情再次梳理了证据材料——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庭审中原告准备了七组证据,详尽地阐述了己方观点。他们认为,合同中约定的“SCB”变压器特指铜质绕组的变压器,而被告提供的是铝质绕组的变压器,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则表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生产铜质绕组的“SCB”变压器,“SCB”也并不一定指代的是铜质绕组的变压器,且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唇枪舌剑中,原告出示了一份《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JB/T3837—2016),将“SCB”对应的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且提出申请让该标准的起草人姜专家出庭作证。
直到晚上八点半,这次庭审才终于结束。我反复查阅着这份证据,决定同意原告提出的由姜专家出庭的申请,之后我草拟了询问证人的提纲,等待复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就像经过司法鉴定的案件一样,当事人也会因对鉴定意见存疑而申请鉴定人出庭。该案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姜专家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出庭要求很简单,当事人想请专家来,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即可,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同意,到庭后就像证人一样回答问题,但不能插手专业以外的庭审活动。他们说的话,法院会考虑,但不一定全信。
复庭补充调查阶段,姜专家对标准中的“SCB”进行了专业说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S】为“三”相,【C】为浇注式,而有争议的是【B】的含义——在《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中,线圈材质中【B】的含义为“铜箔”,“铝箔”则需标注为【LB】。
听了姜专家的陈述,并经过审慎考量后,我对姜专家的证言和《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予以采信,并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变压器材质应为铜质绕组,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预期利益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分工愈加精细化,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专业性问题会愈发复杂,而问题越难,麻烦越大,专业的事情就需要让专业的人来干。在庭审活动中引入“专家辅助人”,不仅能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协助法官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提升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