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儿子今年高考报考了警校,马上进行政审,我现在就履行还款义务,请解除对我的失信、限高措施。”被执行人李某办理结案手续时焦急地说道。
2020年3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新干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偿还,新干某银行遂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李某应向新干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之后,因李某未主动履行,新干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等方式查询李某的财产,均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某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执行法官遂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限高名单,在告知新干某银行执行情况后,新干某银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近日,该案有了转机,李某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报考了警校,目前已通过录取分数线,马上进入政审阶段。李某担心自己的失信行为会影响儿子的政审,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同意一次性向新干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至此,该案恢复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官提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失信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