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聂某某、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聂某某、傅某某借款本金共计2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朱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聂某某、傅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某某收到材料后主动找到执行干警,表示目前其经济困难,负债较多,暂时无力一次性还款,希望法院组织双方和解,但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和解,均无果。此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购买了多份分红型人寿保险,可能具有一定现金价值。随即,执行干警前往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线下调查核实,并依法冻结了有关保险。考虑到强制扣划保险,将会对被执行人朱某某造成一定的投保损失,执行干警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了《保险处置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在宽限期限届满后,依法强制扣划已冻结的保单现金价值。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朱某某仍表示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遂再次前往保险公司,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官提醒:
因万能型、分红型等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法院仍可强制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