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结束,但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成了难题。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黄某与文某在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孕育了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成、婚生女小乐由男方黄某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但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女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导致女方探视小孩受阻。2024年年初,女方文某因长期未联系到小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得双方同意下,新干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文某提出每周末陪伴小孩一天,每个寒暑假一半时间和小孩共同生活等诉讼请求,但黄某认为文某提出的探望时间过长,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法官认为,离婚后,文某虽未直接抚养两小孩,但孕育了小成、小乐,且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深厚感情。文某作为小成、小乐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黄某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随意阻挠。但考虑到小孩的学业,经常变换生活场所可能不利于小孩学习生活,故法官建议探望时间可以适当减少、固定。在征询孩子的意见后,法官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份探望方案,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下一步,新干法院将加大家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