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式威慑!被执行人忙筹款和解

  发布时间:2024-08-30 17:34:05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的方式,成功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蒋某应向黄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8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消极面对。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某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案件陷入僵局后,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某提供的执行线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蒋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蒋某出示搜查令后,依法对其手机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手机微信交易频繁,且资金账单流水远超出了日常生活使用范围,执行干警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鉴于被执行人蒋某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被执行人蒋某收到材料后,因害怕被判刑,在司法拘留结束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官进行沟通,最终在法院组织下,与黄某达成长期和解,并已先行偿还借款50000元,余款分期分批支付,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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