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受害者的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9-09 08:19:54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数额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受害者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徐某、胡某、黄某流窜至新干某超市,踹断店面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窃香烟、槟榔等财物。同日8时许,该超市经营者杜某发现被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新干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认为该案属刑事案件。2022年2月14日,新干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系徐某、胡某、黄某作案,但三人均未满十六周岁。

    2022年3月,新干县公安局向徐某、胡某、黄某的监护人发出《责令家长、监护人加以管教决定书》,认为徐某、胡某、黄某撬门入店盗窃财物,涉嫌违法,因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不予刑事处罚。另外,经鉴定,盗窃超市的财物总价值4550元。之后,该超市多次向徐某、胡某、黄某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胡某、黄某作案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新干县公安局已责令其父母加以管教。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造成超市的财产损害,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徐某三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三人的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人的违法行为,未尽到监管义务,且徐某、胡某、黄某没有个人财产,故对徐某、胡某、黄某造成超市的财产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胡某、黄某监护人赔偿新干某超市45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切实担起负教育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年并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样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