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考方法和思维模式,它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所特有和必备的技能素养,也是法律专业性、职业性、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举例来说,张三用刀砍刺了李四,李四在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对张三应当如何定罪处刑?可能会有人提出“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张三应被判处死刑,以命抵命。这种思维方式只关注到了嫌疑人的杀人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而对于张三因何杀人、如何作案,李四因何死亡等均没有涉及,对于案情的分析、判断过于简单草率,其结论亦难免有误。
而法律思维则会透过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方法,从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三虽用刀砍刺了李四,但伤不致死,李四系因交通事故而死。则张三的砍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张三原则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判处死刑)、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张三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张三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不能认识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公正、罚当其罪。
法律思维的特点十分鲜明。它首先是一种规范思维,从是否具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出发,来建构社会行为或执法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比如,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严格于法有据;民商法领域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核心内容是“找法”,即探寻一方当事人可向他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有没有法律规范方面的适当依据”,往往成为法律思维者临事应机的第一问。
同时,法律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的一种思考方法。如同良善、丑恶之于伦理思维,收益、成本之于经济思维,权利、义务则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组核心范畴。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角色或行为,通过法律思维的转换,被表述为不同的权利或义务,使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能以一种通用的专业知识体系进行分析、评价,从而为配置利益风险、解决矛盾纠纷、构建社会公正提供了一种更为科学、统一的标准或尺度。
此外,法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评判性的思维模式,当事人的行为、诉求是评判的对象,法律规范是评判的主要标尺。以尺量物,要在精准,不容有偏。因此,精准性则成为运用法律思维的内在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当前推广要素式、要件代入式审判方法的背景下,对法律思维的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精准界定
清晰明确的概念表述和内涵指涉,是法律思维的起点。法律用语往往言辞简练,但其内涵丰富、深刻,理解运用时常需界定或辨别。当事人的有关诉讼主张,亦常局限于客观情况和个人见解的叙述,法律认识往往不够清楚。比如,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可能存在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又有行使法定解除权、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不同情形,而上述情形又可能交叉,如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具备。此时,法官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精准界定,引导当事人明确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其诉讼主张具体化,否则,案件办理难免会思路不清或无从下手。
在运用法律思维过程中,对于相关概念的界定,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界定语境
法律概念常有其特定的语境或专业领域,在使用之前需对此类环境或背景条件予以限定。比如,“法无禁止皆自由”与“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两句内容相反的法谚,前者适用于私法领域,后者适用于公法领域;若不做语境设定,或者混淆适用,则会词不达意、适得其反。再如,合同撤销权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权,适用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合同保全的撤销权,适用于合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两种合同撤销权在行使的主体、条件、程序、除斥期间等方面均有差异,如果不明确合同撤销权的具体语境,则无法准确理解和适用。
界定语义
法律用语的实质内涵,往往是其表面文辞所不能充分表达的,故法谚有云“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比如,民事诉讼领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非指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诉讼主张都负证明责任,而是遵循“于己有利”原则,即当事人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事实(“有利”是指不适用特定法律规范,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支持);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否认对方援引的规范要件事实的主张,则该当事人并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仍在对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作限缩解释,证明责任不必然归属于首先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可见,对于法律概念需防止望文生义,应注重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科学精准确定其内在含义。
精准判断
法律规范预先设定了行为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法律思维的关键步骤是对要件事实是否成就进行判断,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特征进行判断,通常涉及事实判断和法律性质判断两个层面:
精准判断案件事实
事实认定是开展法律思维的基础。现实生活本就纷繁复杂,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往往各执一词,这给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前述张三杀人案例,李四的死亡究竟是张三刀砍所致,还是送医途中交通事故所致,还是二者共同作用的“多因一果”,存在多种可能情况,往往需要相关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判断的依据。对于此类事实判断问题,法官一方面需要发挥庭审在审核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关键作用,注重让当事人、律师等诉讼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及时发现和排除证据方面的问题瑕疵;另一方面在必要时也要主动调查、核实证据,避免对重大事实问题持消极被动态度。
精准判断法律性质
在案件事实认定完成之后,对于该事实法律性质的判断,是法律思维至关重要的一环,往往决定着案件的后续走向和处理结论。比如,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的判断,是其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重要决定因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125号指导案例指出,网络司法拍卖属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私法上的拍卖有本质区别,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这一法律争议给出了一锤定音的结论。
再如,对于前述张三案例,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涉及法律认识问题。条件关系说会认为,如果张三不刀砍李四,李四就不需要送医,也就不会在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认为张三的刀砍行为构成了李四死亡的条件,二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按照“一般人”“行为时”的标准,张三在实施砍刺行为时,无法预见后续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张三涉案行为而发生李四死亡的结果不具有相当性,故二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论。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其实也不一定是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而是在法律定性上出现了偏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雇佣与承揽、委托理财与投资入股之间,其界限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起来,细致分析、深入论证,才能作出比较精准的要件代入,为法律思维的持续进行创造条件。
判断案件事实,既要发挥庭审在审核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关键作用,也要注重必要时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判断法律性质,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细致分析、深入论证。
精准裁量
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在确认案件事实符合规范要件之后,赋予其相应的规范效果。但此种规范效果的获得,并非如自动售货机般机械式发生,而是需要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达到相对精准的结论。
严格遵循推理规则
“三段论”的推理有其特定规则,若不严格遵循则难免疏漏。比如下列推理,“共同侵权的两人是连带责任人”(大前提),“共同侵权的三人不是共同侵权的两人”(小前提),“共同侵权的三人不是连带责任人”(结论)。这一推理之所以错误,在于其违背了“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也必须周延”的推理规则。根据逻辑原理,否定命题中的述词周延,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结论中的“连带责任人”是述词,结论属于否定命题,故结论中的述词周延;而大前提是肯定命题,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故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不周延,因此推论错误。
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法律规范不只是抽象的概念和规则,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利益关切和价值追求;法律思维也不是逻辑游戏,而应成为承载党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善术良能”。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疑难复杂案件面临着多种主体的利益冲突,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影响面大。这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更高的站位和视野,综合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深入研究个案背后的公共政策选择,防止孤立办案、机械司法。因此,法律思维不仅要追寻事实和法律上的逻辑自洽,将规范层面的抽象法效果转化为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而且要协调好政策与法律、公正与效率、个体与群体、天理与人情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案件的处理结论上做到精准裁量,努力在法律思维的框架内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思维既是分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思考方法或工具,有利于大家在法治框架内对话沟通、寻求共识、定分止争;法律思维更是法律人执法办案所必须的一项专业技能和“心法”,通过精准地界定、判断、裁量,使法律概念的表述更反映法律文本的原意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事实证据的认定更贴近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使法律适用的结论更符合规范逻辑、实践价值、社会期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思维的精准运用,可以为“法之必行”难题的破解提供一个可资探索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