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风险,纯享收益”的合伙协议,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23 08:18:21


    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这种约定缺乏“共担风险”的合伙构成要件,最后因亏损散伙,该认定是合伙还是借贷?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8月20日,被告罗某向原告刘某提出投资加盟。为此,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2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被告刘某)负责运营店铺,乙方(原告罗某)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50000元整,一次性付清,甲方要在乙方入账即日起,每个月向乙方支付店铺固定收益1000元人民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进行推诿拖延支付,如出现推诿拖延,乙方有权收回投资本金50000元,且甲方需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时间一年整,协议到期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终止或续约,若终止合作,甲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已付投资本金50000元整。

    协议期内,被告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于每月向原告转款1000元作为收益。协议期满后,被告依据协议分别于2021年11月、12月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款10000元、4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遂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该店铺由被告独立经营,且每个月要向原告支付店铺固定收益1000元,协议到期后,被告需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投资本金50000元,此种约定明显违背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具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按照还款金额先扣利息,多出部分冲抵本金的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33812.34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864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5207.1元,法院予以认定,超出部分3432.9元,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5000元,属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应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3812.34元及利息520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醒:

    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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