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家拖欠货款迟迟不付,卖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是否能获得支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被告翁某一直在原告某经营部购买农药,双方约定先拿货后付款。期间,翁某陆续支付了一部分货款。2023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翁某尚欠经营部农药款126000元。为此,翁某向经营部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于2023年10月31日前归还,利息按1分月息计算,每月支付。欠款到期后,原告某经营部多次向被告翁某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翁某支付农药款126000元及利息10080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某经营部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翁某交付了农药,被告翁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翁某在收到农药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被告翁某拖欠原告某经营部货款未付清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该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某经营部诉请被告翁某支付货款126000元,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实为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翁某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而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遵守,故该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经营部货款1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醒:
“人不信,则不立”,诚实守信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买卖双方,更应该要秉持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