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还贩毒,新干一男子数罪并罚领重刑

  发布时间:2024-10-11 17:42:34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3年9月22日,伍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然而,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伍某某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从事犯罪活动。2024年3月,伍某某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3支,非法获利1800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应当心存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终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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