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纠纷生怨恨,男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泄私愤获刑

  发布时间:2024-10-25 17:30:56


    因感情纠纷选择蓄意报复,能解决问题吗?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男方李某甲与被害人女方李某乙曾是恋人关系,后因结婚礼金分歧而分手,李某甲心生不快。2023年5月,李某甲与李某乙见面后再次因结婚礼金问题发生争执,李某乙用脚踢了李某甲。回到家中后李某甲越想越气,便拿铁钉放在李某乙的小汽车轮胎下方,导致李某乙启动车辆行驶时铁钉扎入车胎内,致使车胎被损。2023年6月,李某甲与李某乙因恋爱期间借款偿还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乙的姐姐李某丙想就此事从中调解,但李某甲误认为两人不想归还借款,便再次从家中拿了铁钉,找到李某乙和李某丙的小汽车,将铁钉分别竖放于两车轮胎下方,造成两车启动行驶时车胎被损。2023年10月,李某甲经过地下车库时,发现李某丙的小汽车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上,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故意割破李某丙小汽车的一个前胎。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不仅要照价赔偿,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感情纠纷,一定要沉着冷静,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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