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将横跨道路的电缆线拖拽下坠,后车经过时将垂坠的电缆线挂断,电缆线断裂瞬间弹射并将路过行人绊倒致伤。在此情况下,伤者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前车司机王某、后车司机刘某、电缆线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6日凌晨,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搭载的挖掘机将某路段横跨道路的电缆线拖拽下坠。早晨7时许,刘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经该路段时,将垂坠的电缆线挂断,电缆线断裂瞬间弹射并将行人李某绊倒,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刘某、电缆线所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此外,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刘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保险。
李某在某医院住院1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6367元。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但因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2255元。
另查明,案涉电缆线原始架设离地垂直高度在4.5米左右。在案涉事故发生一个月前,事发路段铺设沥青路面,将路面整体抬高了近10公分,事故发生时垂直高度已不足4.5米,低于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通信公司作为案涉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发路段光纤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事发前该通信电缆线高度设置就未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事发后通信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有限高警示标志,表明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行车时挂到电缆线,将其拖拽下坠横向悬挂至公路上方,从而产生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王某有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直接离开。正是因为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不作为行为,间接导致了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行为与刘某挂断电缆线并最终导致行人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虽驾驶货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进行有效避让,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另刘某所驾驶的货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及侵权行为人须自行承担。而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王某、刘某、通信公司各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分之一。法院认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234798.68元,判决该项损失由王某承担2900.93元,保险公司承担105921.97元,刘某承担108822.9元,某通信公司承担17152.88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空中架起的电缆线关乎每一位行人的生命安全。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窨井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企业,应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管理、警示告知等义务,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和修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过路行人或骑行人员,同样应当注意道路上的周边环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大家在发现通信电缆线存在安全隐患时,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