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职,为何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4-12-16 08:13:30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4年9月11日,原告方某、其父亲方某某等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2005年,方某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23年12月26日,原告到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时,被告回复原告称其所买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原划拨性质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土地,才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系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的房屋所有权证免费更换为不动产证,且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项为案涉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被告针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回复载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原划拨性质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土地,才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告如认为被告未履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诉求的房屋所有权证免费更换为不动产证,且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与其向被告申请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并非同一事项,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被告提出上述更换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且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等。综上,原告方某未向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过更换不动产权证的申请,直接起诉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行职责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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