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走17年被宣告死亡,归来后要求返还财产能否被支持?

  发布时间:2024-12-30 08:34:30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30%的售房款。

    原告吴某与被告赖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0年,吴某外出务工,便不再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后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02年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吴某甲由赖某抚养,但对于二人共有的房屋未作出处理。该判决经公告送达,于2002年6月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7月,吴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判决宣告吴某死亡。该判决认定吴某下落不明已十四年,经法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2014年9月吴某甲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吴某的户籍,公安机关予以受理并办理了吴某死亡注销。

    2016年12月1日,吴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判决宣告吴某死亡。该判决认定吴某下落不明已十四年,经法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2014年9月吴某甲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吴某的户籍,公安机关予以受理并办理了吴某死亡注销。

    2017年4月,原告吴某回到某县,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后法院撤销前述死亡宣告。2018年3月,吴某在得知案涉房屋被出售后,向赖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其进行指责,二被告均未回复吴某。为此,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赖某、吴某甲向其返还售房款30余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因多年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在其被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案涉房屋被出售前系吴某、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出售亦是赖某、吴某甲的共同行为,故吴某有权诉求二被告共同返还财产。因案涉房屋已出售,无法返还,故二被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二被告提出应扣除继承、出售该房屋的相应费用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并据实计算二被告实际所得款为53万余元。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吴某自2000年外出后,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二被告适当补偿吴某的比例为实际所得房款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官提醒: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享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应该给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适当补偿,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还应考虑过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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