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7-07 08:10:50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贷款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在案件审理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归纳出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找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法院收案数量剧增

    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2009年上半年,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向本法庭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仅为78件,2010年上半年就上升到120件,同期增长53.9%。

   (二)涉案诉讼标的额增大

    诉讼标的由以前的数百数千元,上升到现在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三)缺席审理案件增加

    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担保人则抱着反正钱不是我贷的,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借款大部分无财产抵押担保

    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而没有就相关财产设定抵押,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

    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借款人信用度降低

    借款人大多抱着信用社借款比民间借贷利率低,能多用一天是一天的想法。信用社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一般要低1~3个百分点。而人口的流动性增加后,信用社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跟不上也是借款降低诚信度的原因之一。

   (二)借款人经营失误或投资失误造成亏损

    宏观经济不景气,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农村私营企业亏损严重,有的甚至面临倒闭,部分私营业主无法按期还贷;也有的是借款投资失误造成亏损无法还贷的。

   (三)担保人未尽担保责任

    农村担保人对担保责任认识不足的占35.7%,有的担保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借款人还在,担保人就没有还贷责任;还有的是担保人本身并无担保能力,导致担保形同虚设。

   (四)信用社存在违规放贷现象

    有信贷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有超权限放贷的,有私刻印章、冒名签字、套用身份证贷款的。在借款人、担保人诚信度、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把关不严,关键是缺乏严格的诚信度调查,这种情况占借款合同纠纷总数的37%。约有70%以上的借款是缘于亲友或熟人关系。

    三、解决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严把借款审查关

    把好贷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审查关,是防止和减少借款合同纠纷、降低贷款风险概率的重要方面。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其主体资格、贷款用途、资信能力和借款手续,对提供财产抵押或保证的借款合同严格审核抵押物产权的有效性、流动性及其现存价值,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保证能力,以免造成无效抵押和无效保证。

   (二)大力推行贷款担保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信用贷款的风险愈来愈大,为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应尽可能减少信用贷款,而大力推行担保贷款。在担保形式的选择上,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为优,而抵押担保又以不动产抵押为上。

   (三)及时办理抵钾物登记

    清偿债务时,以已办理抵押物登记或登记在前者为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者则有可能丧失优先清偿权。所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首先应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可变现性和价值进行审核,然后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以免抵押落空。

   (四)加强货后监替检查

    目前,贷后监督检查是金融机构的一个薄弱环节,贷款放出后几乎不加过间,只等到期收贷,导致贷款失去监控。实际上,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因此,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力,切实做好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努力使贷款资金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行使诉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否则,逾期贷软则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六)提高人员素质,依法放贷清贷

    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不仅应谙熟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也是依法放贷、减少贷欲风险,防止纠纷的有效途径。信用社应一方面通过自身力量进行人员培训,一方面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促进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双提高,切实规范放贷清贷行为,努力保证贷款安全。

    四、结语

    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村的贷款业务,对鼓励农民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案件审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减少该种借款合同纠纷,使之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运作。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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