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雁峰区法院在实践中发现,调解工作经常忽视当事人的后续履行问题,一些调解书所确定的权益内容,当事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动履行,造成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现象越来越凸显。造成基层人民法院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差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现在调解已经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中,立案、审判和执行都能进行调解。但现在基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还没有形成一条流水线,特别是审判和执行相对来说还比较独立。因此审判法官一般考虑更多的调解结案,考虑的是当事人息诉问题,而较少考虑到调解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问题,对执行问题考虑的更少。
二是当事人以调解为缓兵之机,拖延履行。这种情形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纠纷中,债务人抓住了债权人急于收回款项的心理,将债权人在欠款数额及履行期限上做出让步作为同意调解的前提条件,而其本身并无自觉履行的诚意,只是以调解为缓兵之机,拖延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要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调解案件加大审查,确保调解效果。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阶段,一方面对有能力履行财产的,尽量实行当庭履行。另一方面进行法律释明,提示调解风险,适当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减少履行不能的可能。
二是对调解协议加强督促,延伸审判。由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与承办法官建立了或多或少的信任关系,因此承办法官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等方式提示当事人按期履行,避免当事人因遗忘或疏忽进入执行程序,延伸审判功能,能动司法。
三是对审判涉执行加强衔接。减少执行难度。一方面,审判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调解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对重点事项要准确无误的进行表述,如调解合同解除或无效后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对依据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及时与审判法官联系,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和案情,有利于准确找准执行突破口。同时对进入执行的调解书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的,及时与相关业务庭和承办法官沟通、反馈,促进业务庭进一步改进规范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