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善心受折磨

  发布时间:2014-10-15 09:15:26


  10月9日,穿裙子戴假发,来自四川南充的32岁王海林男扮女装,在成都街头摆摊卖卫生巾,为患白血病的2岁半女儿筹集医药费。他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短短一天,全国各地的好心人向他的银行卡里汇了41万元。 然而,当女儿还在医院治疗时,王海林却突然带着巨额善款去了山东济南。他和他的家人,出于某种顾虑和安全考虑,也不愿向媒体和好心人透露后续收到的捐款数额。

   这个由千千万万普通人参与的慈善故事本该有个美好结局。可是,因这位父亲得到巨额捐款后突然“失联”,并且不愿意透露捐款数额,使之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也让故事起了波澜。也许他确实如妻子所回应的,去女儿曾经治疗的山东医院拿资料,也许一下子收到那么多捐款,让这个家庭有些不知所措。但是,不得不说,莫怪公众质疑,质疑并非因为无情,质疑本身也是出于让善款合理使用的最大善意。并且这个家庭在收到捐款后的表现,确实有着瓜田李下之嫌,让人生疑。

   作为普通人,这位父亲确实没有随时可以让人找到的义务。可是,对于身揣巨款的他而言,公开善款用途,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不仅是受捐者的道义,更是法定义务。实际上,虽然他和捐款者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但在事实上,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已经成立了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

   具体而言,当这位父亲因女儿患病向社会求助,公开银行账号,这实际上是在向全社会宣示,“我愿意接受捐赠并妥善管理善款,将善款用于给女儿治病”。这个承诺对所有潜在的捐款者都有效。好心人相信了这份隐形的承诺,才将钱捐到他的账号上,这显然不是给其个人的,而是为着让他给女儿治病。双方存在着彼此默契、不言而喻的约定。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见,如果受赠人不能证明自己将钱给孩子治病,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约定,好心人就能主张将钱要回。同时,这本是一起面向全社会的求助,即使善款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全社会仍然对这笔钱有监督的权力。我们期望这位父亲能够早日回归到可供公众监督的位置,并通过恰当的方式公开善款运行状况,重新获取公众的信任,别让善心再受折磨,让这个美好故事善始善终。

   实际上,无论这个故事的结局如何,都需要再次引起我们对民间慈善事业相关立法的重视。王海林的募捐行为属于“非公益社会募捐”,即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困境所发起的募捐,这本是公益募捐的有效补充。然而,我国对“非公益社会募捐”并无法律予以直接规范。这也使得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纠纷不断,让善心屡屡受伤。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必要制定社会募捐法,对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非公益性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予以明确。如此才能让民间慈善更加规范,给善心善意以法律保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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