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价值及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0-05-26 09:06:35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度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价值

   人民法庭是最基层的司法主体力量,基层的能动司法主要是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人民法庭因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所处环境的特殊,开展能动司法能够使人民法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好的效果,研究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价值,对于探寻司法的方法和路径,完善司法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意义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民主政权,处在调解和处理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接触最多,其积极开展能动司法,给基层的人民群众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生产,维护稳定,落实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任务,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政治本质,人民群众在享受司法温暖的过程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和美好,增强发展生产力的信心,激发创业的热情,让社会更加充满活力,民主政治会更加巩固。

    (二)社会意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直接渠道,处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与农村的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能够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关系的大量涌现,矛盾和纠纷也相应增多,而这些矛盾和纠纷人民法庭可以就近处理,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人民法庭积极发挥能动司法,将各类矛盾和纠纷迅速及时化解,甚至消灭在诉前的萌芽状态。所以,人民法庭开展能动司法,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法治意义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可以通过解释宣传法律、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发挥法律、道德及善良风俗的共同作用,调整和规范现实生活,缩短法律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的人民群众的距离,提高基层法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法律在熟人社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和积极的执行,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能动司法核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能动司法将改变法官的思维方式及工作方式,变教条为能动,变本本为能动,促进法官判断案件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推动人权的发展,推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动法律文明的进步。

    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和生太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鲜明的时代主题,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司法服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的必要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充分利用了人民法庭的职能优势和地域优势,就是选择了及时有效消除社会(特别是农村)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理想途径,对于推进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

    二、完善和创新人民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机制

    1、全面加强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观念。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各个阶段都有可以调解,不应只局限于某一个阶段,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除了法定的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应该着力调解,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矛盾激化、判决极易留下上访、信访、执行难等隐患的案件,更应该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注意把握调解的方法,讲究调解的艺术。当然,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不能以判压调,以拖促调;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的判决。

   注重诉讼调解工作,努力营造和谐诉讼氛围。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例如在人民法庭配置适量的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有效降低诉讼当事人的对抗性,增强调解效果,力求达到当事人“胜败皆服”的效果,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2、灵活适用巡回法庭,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法庭要转变坐堂审案的被动司法理念,走下审判台,走到人民群众的家门口,以其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人民法庭辖区的每一个乡镇设立法庭工作室,在辖区人口密集的村庄设立法官驻村办案联系,定期巡回办案,方便农民群众的诉讼。创新巡回审判新模式,制作“便民诉讼服务包”,便民诉讼服务包里各种诉讼材料,法官在走访村庄社区,调查办案的时候,无论是在田间地头,还是在街头巷尾,一个“便民诉讼服务包”,就可以临时搭起一个简易的“审判台”,就地立案,就地调查,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巡回审理是诉讼过程中能动司法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实现诉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有效途径。开展巡回审理,将纠纷解决在当事人的家门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送法上门,主动服务,人民群众在参与和见证庭审过程中,感受司法的公正和温暖,增强对司法的信心,提高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3、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有效地开展“寓教于审”工作,人民法庭可以把蕴含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公序良俗”引入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创设民事审判“道德法庭”,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专设一个宣讲法律、交流谈心、引导化解、教育感化的程序,使每个案件的审判工作都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过程。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氛围,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最大程度的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运用“道德法庭” 和“ 圆桌法庭”的审判方式,成功调解民事案件,结合案件审理过程,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审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缓解执行难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自然延伸,人民法庭执行自审案件,将审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简便易行,节约成本,更能提升法庭威信,提高其化解纠纷能力。在能动司法的理念之下,人民法庭应着力推进执行和解,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在具体执行案件中,贯彻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用,将维护法律权威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机结合,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增进和谐。对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以函告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通告其案件的执行进展、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确保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并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5、创新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化解社会纠纷

   在人口较多、地理位置较偏远或有重点工程的社区、乡镇设立法官社区工作站和联系点或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以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对社区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为社区居民诉讼提供适度的指导和帮助;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对他们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法官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最佳诠释,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在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法官社区工作站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等力量,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勃兴,是社会转型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手段与变动着的生活环境之间的深刻矛盾的反映。多年来,我们一方面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另一方面,时刻变化的社会环境又不断冲破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给司法带来了许多的困惑,经常变动的社会环境为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为复杂和难以应付的任务。当我们面对这个转型时代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试图寻找一种法治理念的救赎时,我们也以一种不自觉的方式全入到现代性的潮流之中。人民法庭要积极顺应能动司法的潮流,坚持司法为民,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把法庭建设成为解决矛盾纠纷、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和百姓的“贴心法庭”。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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