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层法院判例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0-04-26 08:51:10


    建立基层法院判例制度,本文是指基层法院在遵循目前我国立法司法体系、成文法传统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遴选院内外的优秀判决,建立经典判例库,用为院内业务庭进行审判参照及学习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断融合,判例法的优越性越来越被法学界、司法界所重视,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制度。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及法律传统,很多观点也提出反对意见。笔者认为,仅因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人为忽视判例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或出于我国目前立法、司法体系,而忽视法院自身对判例的管理,都是不可取的。

    在当今对是否实行判例法的争议尚无定论的情形下,鉴于判例对审判实践的重要意义,本文仅从基层法院自身审判管理角度,通过分析建立案例制度的积极作用,从可操作性的实践性意义上提出对基层法院建立判例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提出构建基层法院判例制度的司法现状原因

    (一)各法院对判例的重要性上,都存在认识不够的现象,在判例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需要待完善的地方。一般的案件,经过审判及执行等程序后,便进入档案室,将其束之高阁。各法院一般只重视组织对政治理念、相关法律等的学习,而忽视对院内外经典判例的学习、探讨。

    (二)各法官审案时大部分时候也是在各自为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是用自己的实践经验、法律知识进行司法活动,在碰到一定难度的操作行为时,也往往只是查阅一下相关法条,很少去参考相关判例去指导司法实践。造成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法官与西方国家的法官在专业素质、理论修养方面来说,是有不小的差距的。然而,基层法院审理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直接面对群众矛盾,在目前无法迅速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提供经典的判例作为审判参考,对减少误判、促进司法秩序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日臻完善,在沿海地区,近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形势颇为严峻。各内地法院受审案件也每年递增,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内地也会面临这个严峻的难题。

    二、建立判例制度在当今司法实践的的意义

完善法院判例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内的统一司法裁判,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司法统一和执法公信。由于各法官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不一、自由裁量尺度不均,“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日益增多,势必产生司法不公。此类现象已备受公众质疑,甚至有时会造成群众对法官产生司法廉洁上的误解。通过对一定标准判例的参照,可以给不同的执法主体树立一个审判标竿,从而维护必要的司法裁判统一。

    (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减缓案多人少的矛盾。通过直接对类似判例的对照及经典判例的司法援引,可以减少相关审判程序,甚至可更多的适用简易程序,用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同时通过参照上级法院的经典判例,其判决容易获得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认同,有利于减少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的几率。

    (三)有利于减少误判。通过对经典判决的参照,比直接查阅、理解、援引法律更容易的多,降低法律在操作上的难度。同时,经典判例的参照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减少适法失误。

    (四)有利于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在参照判例的过程中,会提升法官在法律条文的直接驾驭能力。判例比法律条文更为生动、更具可操作性,相比其抽象的法律条文及深奥的法学理论,判例教育更能立竿见影。

    三、完善基层法院判例制度的构想

    (一)基层法院建立经典判例库,经典判例应具有一下特征

    1、经典判例应当具有代表性,即其在类似案件事实中具有典型的归纳效应,能够作为其类似案件事实的代表;这样可以控制经典判例数量,方便管理、查询及援引参照;

    2、经典判例应当判断正确,是已经生效判决并经实践证明为可以作为审判参照的楷模;当然,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错误判例也可考虑作为反面判例予以收录。

    3、经典判例其案件审判方式、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法条适用等技术性的司法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特色、一定难度,可以被其他法官用以借鉴,否则一般性的判例充斥经典判例库,势必导致经典判例多如牛毛。

    (二)经典判例的来源

    1、经本院判决生效并经司法实践检验的正确判例,应当是经典判例的主要来源。判例是法院长年累月审判的结晶,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法官忽视本院曾经的审判硕果,推到重来,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

    2、上级法院的经典判例。包括经过上级法院的审判、改判及经过重审得到其认可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合理参照上级法院的经典判例,有利于减少改判、发回重审时产生的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3、其他法院的经典判例应当可以作为本院审理的参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采纳其他法院的经典判例,既是各法院的一种审判交流行为,也是法院在业务上的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手段。有利于一定区域内的司法统一及法院审判能力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经典判例采纳程序

    1、申请资格。本院判决的案例由本院各业务庭进行经典判例申请,其认为本庭审结的判例可以作为经典判例的,业务庭庭长可以提出申请;上级法院的经典判例及其他法院的经典判例可以由研究室或其他部门提出申请;研究室人员也可直接选定某些院内外的判例作为经典判例申请。

申请者应当对判例进行描述,并重点对裁判理由予以解释。本院被选录经典判例库较多的业务庭或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提请、并被采纳为经典判例较多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一定奖励。

    2、审核组织。加强研究室工作管理,增加研究人员编制及经费。可以考虑成立由研室牵头由业务经验丰富、法学根底较强的相关法官组成的经典判例审核、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对新预选判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讨论。

    3、批准程序。各申请为经典判例的案件经过本院相关机构(如研究室)的核查、评议后,应当提请、并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批准,在院内进行通告。上级法院推行判例制度的,也可经过上级法院评议通过、并备案。

    4、录入程序。由研究室负责对经典判例进行整理、甄别分类、录入及日常管理。特别是对一些相互类似经典判例,可以提请进行整合或筛选处理,以节约经典判例库的存储空间。

    (四)经典判例审判参照在实践中的操作

    1、判例的参照内容只能重点是解决某些法律适用的技术性、程序性问题,或对某些法条、法律原则的选择性适用上,或对判决的自由裁量权的主观把握上,从经典判例中采取一些借鉴经验。其判决依据仍是国家的法律,而不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

    2、法官在参照判例时,应当具有独立意识,而不是照搬、照套,否则,法官会在千差万别的案件实践中丧失应有的审判个性,影响法官独立性。同时,由于国家法律的变更、社会的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经典判例不能再作为审判参照、或用以参照审判明显不合理的,法官应当自行对经典判例不予参照,并提请研究室进行删除处理。

    3、法院应当注重经典判例的学习、讨论,不断地提高法官对经典判例的熟悉程度及对审判实践的操作技能。通过判例学习,法官不再机械地从法条中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更为主动的分析研究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判例的学习应当与法条、法学理论的学习同样重要,在教学实践中其甚至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4、研究室人员应当定期对经典判例进行检查,一些与新近发行的法律相冲突的经典案例,及因法学理论、司法技术更新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经典判例的案件,必须由研究室人员通过审查后,上报审判委员会进行删除处理。其他人员在审判实践、学习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向研究室提出自己的建议,由研究室及相关工作组成员进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上报审判委员会进行处理。

    5、实行经典判例数据化管理,建立法院内部审判局域网,将经典判例录入电脑网数据库,并按分类设置搜索栏,既方便法官办案查询,又有利于宣传教育及对工作人员的学习。甚至,可以考虑将经典案例公诸于本院的网栏上,有利于公众对相关经典判例提出合理意见,并便于公众对今后的审判监督。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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