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再审案件难度也随之增强。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解决再审案件调解的难题,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三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成因
我院自2007年以来,共审理再审案件18件(2007年5件,2008年2件,2009年11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有2件,调解率仅为11.11%。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为何会出现如此情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与原审案件相比,再审案件来源更加多样,案情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烈、且更容易上访。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案件已历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同时,再审案件所审理的对象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这些生效裁判90%以上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的审判,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深,而且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法律、法院及原承办人也存在误解与不满,这无疑给调解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2、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矛盾更激烈并存在误解。
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过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加上当事人存在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这使调解更加困难。并且,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或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了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3、从办案法官的角度来看,存在认识不足和明哲保身的现象。
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部分法官对再审调解认识不足的情形,总认为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比较固执、难缠,情绪偏激,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多年缠诉、上访的老户,因此也有不想台多与其接触,不愿过多时间做其工作,调解只流于形式,加上此类案件的处理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客观上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同时,再审案件绝大多数是社会关系复杂,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激烈,并且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上级领导,社会,新闻媒体的关注,所以承办法官大多存在顾虑,采取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则合议后交由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的策略,以免“惹火烧身”。
4、从审判环境来看,再审案件受到不同程度的社会干预。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既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在现实审判中,有些监督主体存在偏听偏信,滥用权利,严重干扰了人民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审理。
二、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对策
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已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话题。如何解决再审案件调解难,提高再审调解率,减少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针对再审案件调解难存在的成因,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法院和再审法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认识到加大再审案件调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手段。这就要求:(1)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创造一个良好的调解基础。(2)转变观念,改变过去就案办案、重判轻调,追求无错判决的错误认识。案件的处理过程不是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是要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5%。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没有错的,但问题就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当事人的心理,从而忽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种情况,再审法官应本着案结事了的态度,跳出固定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调解结案,从而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利用当事人的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进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大多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程序,历经多次诉讼,历时久远。有的已心力交瘁、身心俱疲,绝大多数存在尽快了结案件的心理。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休战言和的平台。对于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3 、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为调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院和法官应正视各类主体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再审法官应克服畏惧心理,积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对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人员参加庭审旁听,避免偏听偏信情形的发生,让他们充分了解案情,使他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从而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调解的力度得到了加强,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
4、创造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推动再审调解。
再审案件复杂、疑难,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再审法官应锐意进取,积极探索,突破传统思维,开拓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技能,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推动再审调解。
(1)“五个到位”备调解。为使每一起再审案件能够有效调解结案,这就要求我们在准备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即:案件分流准确,对再审法官擅长处理的案件理解到位;详细阅读案卷,对案件事实把握到位;理出争执焦点,对解决争执的方式方法把握到位;认真审核程序,对适用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把握到位;深入思考,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把握到位。只有我们把准备工作做得扎实,才能确保每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从而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
(2)“五心”保调解。针对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对法院信任度较低的特点,我们应从端正办案人员调解态度入手,要求办案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中做到“六心”。“六心”:即公心、热心、诚心、耐心、爱心。公心,要求办案人员评判是非应客观、公平、公正,坚持公正司法;热心,就是对待当事人应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做到文明司法,热情释法;诚心,要求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耐心,就是为当事人做工作应不厌其烦,反复做调解工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被一时的困难所吓倒。;爱心,就是应深怀爱民之心,用爱感化当事人的心灵,做到一心为民。
(3)“五好”稳调解。在再审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做到 “五好”稳步推进调解。 “五好”即掌好舵,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应不偏不倚,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把好脉,要洞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脉络和心理底线;调好温,要善于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让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逐步推进调解进程;开好方,应根据纠纷和争议焦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用好法,再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也为成功调解营造了良好氛围。
(3)“五种方法”成调解。一是倾听心声法。在找准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切入点的基础上,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全面倾听当事人“心声”。在再审调解中,我们可以先采取 “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由法官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谈,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分别做思想工作,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寻求最佳结合点;二是耐心开导法。有些再审案件眼看调解希望不大,但如果再坚持一下,再多做一次思想疏导工作,就有可能出现“柳暗花明”的情况。因而,对于再审案件调解,承办法官应始终坚持再多做一次思想疏导工作的做法,不轻言放弃。在刘某(女)与习某(男)离婚案件中,刚开始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法官了解到其不想离婚是为了赌气,针对这种情况,法官细心做思想工作,最终习某同意离婚但小孩由其抚养,可小孩一直是由刘某抚养长大,刘某舍不得不同意,但刘某家人为了刘某以后的生活一直不同意小孩由刘某抚养。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单独通知刘某和其母到法院再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刘某含泪同意小孩由习某抚养,但欠刘某父母的钱习某应偿还。习某得知同意刘某的要求,当即从外地赶回来办手续,可回来后,刘某反悔。最后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当场,又一次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小孩由习某抚养,习某偿还刘某父母欠款1.7万元;三是换位思考法。再审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将自己与当事人的地位互换,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以诚相见,诚实守信,让当事人对法官讲心里话,了解事实真相,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同时,法官也可以让当事人相互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了解对方的处境,缓和对立情绪,从而促进调解。四是逐级递进法。再审案件当事人往往认为参加调解的领导级别越高,职务越大,调解的权威性就越强。针对当事人的这一心理,如遇到调解陷入僵局,无法打开局面时,院长、分管领导和庭长可以靠上去参与调解,从而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五是借助外力法。针对再审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寻求“外力”支持的现象,审判人员应当善于利用有关方面的作用,借助这些“外力”来做当事人的工作。比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过问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对双方当事人有影响的相关人员旁听案件的复查听证、再审庭审等,再通过这些“外力”做当事人的工作,进而促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