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感情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然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审理实践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以及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谅解度就差,调解难度也大。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3、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曾制定过一些具体意见;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