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心态需引导

  发布时间:2014-11-13 10:47:00


  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的诉讼常识指导,对当事人讲授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诉讼进程、诉讼注意事项及相关实体法律常识等内容,旨在帮助当事人确立正常的诉讼心态,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当事人诉讼心态是指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进行争讼的心态。诉讼心态的层面是多重的,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这些心态和当事人个体的因素密切相关,如当事人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素质、认识能力、文化背景、社会地位、性格倾向等。在诉讼中,当事人会产生各种诉讼心态和反应,其中一些诉讼心态符合法律取向,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定分止争。然而,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恶意诉讼、抵触法院、怀疑法官等不良诉讼心态,这些诉讼心态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会导致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在诉讼体制中,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平等,但毋庸讳言,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当事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诉讼心态。社会地位高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也会伴随着一种优越感,而一般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失助感表现很强烈,对法院的每一项司法行为都会首先以恶意揣度,产生抵触情绪。

  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民众存在弱势心态,认为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公平现象,使得社会民众的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他们进行诉讼活动,首先想到的就是千方百计找熟人、拉关系,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如果真有哪位法官吃请不去,送礼不收,当事人第一反应是关系没有人家“铁”或者送的礼太轻,这种来源于社会经验认知又带有盲目假设性质的判断,使当事人在经济上极大增加了投入,在心理上增加了负担。

  社会中的投机心理也是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在诉讼中,有人认为胜诉后可以获得一大笔钱财,花费一点不要紧,有的甚至不注重胜与败结果如何,只是要出一口气。这种社会风气所引起的当事人的不良诉讼心态是极其严重的,当事人很容易陷入一种欲罢不能的境地。

  为了有效调控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有必要建立健全当事人心理疏导机制。法院要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的诉讼常识指导,对当事人讲授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诉讼进程、诉讼注意事项及相关实体法律常识等内容,旨在帮助当事人确立正常的诉讼心态,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帮助各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分析评估,对于重大、疑难、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性格比较偏执的案件,要进行高风险提示。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立当事人诉讼心理疏导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当事人诉讼心理疏导工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平和的诉讼心态的根本,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缓解、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焦虑,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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