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

  发布时间:2014-11-10 15:53:31


合理的法官占比(数量)、法官的纯粹性(能力与职责等)、司法资源配置(与案件数量的匹配)等都是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或者效应,但都不能算作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

  从法院组织来看,法官员额制的直接表现就是一个关于法官数量的“数字”或者比例,法官应占法院人员的33%?42.5%?拟或是其他比例?确定法官在法院人员中的占比,及其与法官助理、书记官的数量配置,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模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地方法院探索的“1+1(n)+1(n)”审判人员配备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官员额基础之上的。因此,确定合理的法官数量(占比)可以看作法官员额制的第一层价值。

  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来看,法官员额制的意义表现在法官的纯粹性上,即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承担相应的职责,是真正的“法官”。法官的纯粹性首先取决于法官选任条件,过于宽松的选任条件不利于保证法官素质,与法官助理的区分也不够明晰,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难以形成分工合理的工作机制;法官的纯粹性还涉及法官的权利与责任,如果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仍然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状态,法官员额制也没有实际意义。当前还普遍存在着一些从事管理、研究工作的法官,使法官的角色复杂化,也不利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法官员额制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因此,保持法官职业的纯粹性可以算是法官员额制的另一层价值。

  从实现司法职能的角度来看,法官员额制的意义还表现在法官数量与审判工作量的匹配上。“案多人少”与“人多案少”都会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在当下很多地方存在“案多人少”现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官员额必须考虑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除了案件数量以外,还有司法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法院审级职能、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甚至当地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应当配置的法官数量。所以法官员额制还意味着宏观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可以说是法官员额制的又一层价值。

  合理的法官占比(数量)、法官的纯粹性(能力与职责等)、司法资源配置(与案件数量的匹配)等都是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或者效应,但是,都不能算作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法官占比(数量)是法官员额制的最浅显表现,法官占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甚至法官流失就可能使某一个法院的法官占比达到改革设定的目标,但是仅仅实现一种法官占比的目标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来说,只是骗人的“皇帝的新装”;法官的纯粹性(能力与职责)与法官员额制密切相关,但是毕竟属于另外的制度设计,比如法官选任条件可以决定法官候选人的数量,但不应当成为法官员额的决定因素;完善司法资源配置也是法官员额制的重要意义,但是案件数量是一个动态的数据,甚至有时是难以预测的,用法官员额来解决案件数量问题在效果上恐怕只是暂时的,从世界范围内看,也鲜有国家采用。

  什么是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我们必须从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价值来判断。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就是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因此,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

  从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来说,任何劳动任务都需要一定的人力员额,员额只是一种劳动力的配备方式,其本身对劳动质量和效率的影响并不是必然的。只有将员额与劳动主体的素质及待遇结合起来,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无形的手”支配下,才能形成一支胜任复杂劳动任务的人员队伍。法官员额制就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建立一支优秀的、让人民信得过的法官队伍,加强其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审判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工作机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从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可以看出,法官员额制既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也是其前提。一种高水平的职业保障必然对应着数量非常有限的职业群体。因此,要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实行法官员额制是一个前提性措施。反过来看,要使法官员额制改革真正取得进展,也必须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基础。当在制度上尤其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上还没有构造出能够作为分类管理的“法官”时,表层的法官占比等措施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的。

  法官员额制改革必然带来法院人员职位的调整,自己能否进入法官序列,青年法官们在担心,一些领导也有忧虑。其实,如果我们认识到法官员额制与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在关系,就会发现没有必要过多担心。在没有提高法官职业保障之前,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可能先行完成,任何国家都不存在一种法官与法官助理职业保障差距无几的法官员额制;在法官职业保障提高之后,现有的法院人员无论是行政领导还是青年法官,无论是否进入法官序列,都不会因此降低职业待遇,反而打开了通往法官职业的正常渠道,这是所有法院人之幸,担忧何从谈起?担心法官员额制导致自己身份、待遇降低,要么是没有看清法官职业保障的改革目标,要么是对自己胜任法官还缺乏信心。现在的助理审判员即使在这一轮遴选中没有获得法官员额,其职业待遇也不会降低。而值得期待的下一轮法官遴选,将会成为其明确的职业目标。这种法官素质与职业保障的良性互动,恰是推进法官员额制所欲达到的效果。

  让我们期待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新的机制保障,也为奉献在司法岗位的每一个人带来更美好的职业愿景!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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