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 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06 08:40:05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前沿哨所”,具有最为直接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基本属性,属于“基层中的基层”。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总要求,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凸出调解对人民法庭的特殊意义。近些年来,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调解工作的指导方针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对于人民法庭来讲,调解的地位不应轻易动摇,应一以贯之地发挥辖区群众重亲情、乡情的特点,始终将调解放在各类纠纷化解形式中的重要位置予以加强。既要充分进行诉讼流程的调解,也要积极支持民间组织的调解,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动,加强诉调对接,依法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二是善于发挥人民法庭“短、平、快”优势。人民法庭与诉讼群众空间距离近、与平行部门交叉少、受理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在案件办理方面具有“短、平、快”的天然优势,有必要利用该优势进一步挖潜增效。首先,应注意诉讼程序规范化,杜绝立案期限随意性,隐性超审限等常见问题。其次,联络员在便民诉讼网络中的积极性需进一步调动,人民法庭需进一步密切与便民联络员的联系,通过争取适当提高补贴、强化工作台账、突出骨干培养、加强年度考核等方式,统一便民理念,畅通便民流程,集成便民效果。

  三是坚持“专业素养”和“司法经验”两个维度选任优秀法官。长期以来,一些人对人民法庭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认为法庭与院机关本部的庭室之间在重要性上有差距,在司法能力上有距离。这导致人民法庭的功能不能准确定位,法庭干警的工作不能得到客观评价,使得人民法庭一定程度上在法院组成架构中有被边缘化的倾向。改变这种倾向,应坚持“专业素养”和“司法经验”两个维度选任优秀法官。秉持“专业”和“经验”并重的选人思路,将新干警和老同志进行调配,全方位的人才储备提升人民法庭整体司法能力。

  四是将巡回审判的实效作为重要价值追求。在巡回审判方面,个别法庭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筛选甄别力度不够,在巡回地点的选择上随意性较大,在巡回审判的效果上评估方式缺失,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数量、轻效果,重形式、轻内容,重个案办理、轻以案施教”的倾向。应强化对巡回审判工作实效的考核,除关注范围及数量外,应进一步提高巡回审判针对性,着力完善效果评价机制,强调巡回审判实效,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工作辐射效应。

  五是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重要制度,对以相对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为主要受理类型的人民法庭来说,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在人民法庭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但司法实践的审判数据表明,小额诉讼程序在相当一部分派出法庭中适用率整体偏低,甚至低于院本部民商事审判部门。对此,人民法庭审判人员需努力消除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提高司法文书一次性送达和直接送达的比例,鼓励引导当事人认同小额诉讼程序,不断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比例,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积极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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