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4-07-18 09:34:45


    在人民法庭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积极和稳妥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深刻领会顶层设计与积极鼓励基层试点的关系。

  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内容。目前,这项改革的突破口日渐清晰和明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时指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也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线。要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简单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案件这一特点,首先在人民法庭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确保权责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对此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阐述。他指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以独任审判为主。在人民法庭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有利条件最多、成本消耗最少、作用最明显、效果最直接。为此,他要求各级法院要吃透中央精神,按照孟建柱同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探索。除六个试点省市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在人民法庭审判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相关改革在全国法院铺开积累经验。

  将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突破口确定在人民法庭,无疑号准了当下中国司法的命脉。关于基层,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比如:基层是稳定的基础,也是发展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越是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法院建设,越要在抓基层、打基础上下功夫。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乡村和社区治理中承担的责任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首先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对于全国10162个人民法庭来说,既是个巨大的挑战,也是个极好的发展机遇,必将有力并有效地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重心的下移,有效地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职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阵地。

  在人民法庭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积极和稳妥的关系。自2005年第二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全国一万多个人民法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庭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各地发展还不够平衡,在中西部的不少地方依然是基础差、底子薄,布局也不尽合理;而在中东部的不少地方,则更多地表现为任务重、待遇低、风险大。为此,在推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必须注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不搞一刀切。对人员力量较强的中心法庭,可以积极推进,而对人员力量薄弱的法庭,可待条件具备后适时推进。当然,直接选派优秀法官到法庭担任主审法官,在职务、职级和等级上适当高配,平衡难度可能会小一些,阻力震荡也可能小一点,不失为一项积极而又稳妥的好办法。

  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全局决定局部,局部影响全局。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必须胸怀大局,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始终从全局发展高度谋划局部发展,自觉把局部发展纳入全局发展的大系统中,不断增强在大局下主动作为的自觉性,努力实现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帮助人民法庭解决经费保障、业务装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在这方面,各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只有站得高、悟得深、跟得上,执行起来才能不走神、不走样。

  深刻领会顶层设计与积极鼓励基层试点的关系。顶层设计是从高端规划发展思路,基层试点是执行解决问题,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顶层设计要依靠基层创新性的推进和执行,只有把基层试点做细、做实、做优,在原则上和目标上与顶层设计契合,才能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样本。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一方面,要深刻学习和领会顶层设计的科学性、指导性;另一方面,要按照顶层设计为基层试点留出的探索空间,认真做好试点方案的设计与执行。良好的顶层设计需要规范的基层操作,才能更好地体现顶层设计的价值。

  我们相信,由于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的特殊渊源,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有效试点,必然会成为基层人民法院最可复制和最可推广的成功样本。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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