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与司法公开之间虽有摩擦,但公平正义是两者追求的共同价值交集。司法机关既要正视两者的摩擦,又要看见二者的同一,内外兼修,对内紧紧依靠司法公开这个抓手,不断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建设;对外以包容、公开、谦和的理念直面传媒监督,不断消除两者的摩擦,努力实现两者的交集最大化。
司法公开与传媒监督都是向社会传递司法信息的运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二者既有交集,也有摩擦。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既要正视两者的摩擦,又要看到二者的同一,内外兼修,不断消除摩擦,努力实现两者的交集最大化。
司法公开和传媒监督都具有向社会传递司法信息的作用,但二者也有重要区别和相对独立性。
从信息发布主体上看,司法公开的主体是法院,而传媒监督的主体则是各类媒体。信息发布主体的不同决定了二者信息发布的性质不同。法院公开司法信息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而媒体传播司法信息则是市场化的选择性行为。
从信息评判标准上看,尽管传媒监督与司法公开都追求司法信息的客观性,但二者在司法信息纪录、构建和还原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差异。传媒是以普通人思维,以新闻的视角,纪录、构建和还原司法信息。传媒勾勒的事实是一种自然事实,是大多数人共享的常识世界的事实。而司法公开的信息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庭审程序、辩护规则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是一种社会理性产物。正是由于评判标准的不同,使得司法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客观全面和公正理性的,而传媒监督的信息则允许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导向性。
从信息发布程序上看,传媒,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传媒,其信息发布越来越呈现出迅捷性、无限性、交互性和去中心性(草根性)。传媒监督司法作为一种自发行为,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也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故其信息发布具有随意性、即时性。而法院的庭审活动既要遵循法定的庭审程序,又有一定的庭审期限,其发布信息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和程序性。
从信息发布诉求上看,司法机关公开司法信息,一则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公民和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则是想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深化司法改革,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其信息公布追求的是公开、公正和权威。而传媒监督发布司法信息既是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的表现,更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其发布信息,往往以突出信息的新鲜性、及时性,来博人眼球。
正是由于信息发布主体、信息评判标准、信息发布程序和信息发布诉求不同,使得对同一司法事实,传媒监督认定的事实与司法公开的事实并不总是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左的。一旦司法公开的信息与传媒监督的信息有出入,媒体就质疑法院,而法院就防范抵触媒体,受此影响,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就趋于紧张。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开之间虽有摩擦,但公平正义是两者追求的共同价值交集,具体到法律层面的交叉点就是,二者要共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辩证唯物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只见同一不见对立或只见对立不见同一”的片面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司法机关既要正视两者的摩擦,又要看见二者的同一,内外兼修,对内紧紧依靠司法公开这个抓手,不断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建设;对外以包容、公开、谦和的理念直面传媒监督,不断消除两者的摩擦,努力实现两者的交集最大化。
首先,法院要扭转对司法信息公开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认识误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而非特权。法院要依法公开司法信息,切实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司法机关要紧紧依靠司法公开这个抓手,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坚决杜绝“不愿公开”、“不想公开”和“不敢公开”的各种情形,不断提升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切实践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其次,要纠正对传媒监督的错误认识。不可否认,现实中一些媒体片面性的报道,抹黑了法院,影响了审判独立。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传媒炒作司法案件,一方面是受市场经济驱动,但另一方面确实是司法本身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院不能以传媒炒作司法信息就防范抵触媒体。相反,法院要清楚地认识到传媒监督对确保司法公正的有益价值,将传媒监督作为自己的一面镜子。对于传媒揭露出自身真实的问题,法院不能讳疾忌医,养痈遗患,更要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和契机。
最后,法院要以谦和、包容和开放的理念直面传媒监督。要充分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要学习和借鉴新传媒技术,不断改进和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水平。不开放容易造成隔阂与误解,开放才能消除隔阂与误解。法院要学会以开放的心态与媒体打交道。针对传媒对司法的误解,法院应当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开,及时消除误解和误导,构建与传媒监督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推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