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法院工作不竭动力

  发布时间:2014-07-18 09:30:20


    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要从“人”上下功夫,从“制度”上入手,并找寻合理的“资源”进行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四川法院调研时强调:“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今年全国两会,他在工作报告中也曾说:“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可以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法院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面对新形势下,面对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每位司法人员都深感责任之重。

  对于民意,司法如何应对,如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实现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从“人”上下功夫。法律是公共理性,而人作为个体,是非常复杂的,司法者亦如此。因此,要做好法官队伍的建设工作。要培养公正、站得“直”的法官。作为坚守正义的司法者,虽然常与民众互动,但绝不能囿于“舆情干扰”,要坚持司法规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应该是做好法官权益的保障工作,特别是基层法官群体。比如建立科学的法官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官“健康”干预制度。如此,职业尊荣感有了,风险和压力小了,为民的回应才能及时有效。

  其次要从“制度”上入手。要“避免司法对民意的简单趋附”,最根本的还是实现制度的建构,让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在法治与制度的框架内活动。虽然在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方面,各种探索和实践也在轰轰烈烈开展,但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司法模式的探索和形成要有顶层设计的规划与引导,防止超越法治的范畴而招致正当性的质疑。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使“摸着石头过河”更有效,进而为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必要的思路。

  最后要从“资源整合”方面找寻。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具备充沛的资源来保证所有纠纷都以司法程序解决,要引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主体,比如,政府、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民间社团、行业协会等。同时,要整合社会资源,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和处分权基础上,根据各方主体特点,建立满足群众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如此一来,案多人少的基层司法才能在程序分流下找寻到合适的、应然的纠纷化解渠道,实现司法回应社会需求效果的最大化。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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