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下乡”办案,带回来什么

  发布时间:2014-05-12 09:10:26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法院积极整合审判资源,推出庭长办案机制,在提升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官成为中层领导以后就很少亲自办案,法院更加强调中层领导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审判业务的参与度被严重压缩,虽然有时也担任疑难案件的审判长,但更多限于文书签发、庭内分案、政工会议等内部管理和程序性事务,其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水平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诚然,当一名法官脱颖而出走上领导岗位,从一名舵手成长为一名船长,自身职责也会随之发生根本改变,“一岗双责”不仅要求中层领导做好分内之事,还要带好、管好自己的队伍,这从思想和行为等各方面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中层领导是否仅需把握方向就万事俱备呢?事实并非如此,在法院实际工作中,往往过分强调庭长的行政管理责任,反而忽视了基本审判职能的发挥,甚至有人觉得,领导职务是自己辛苦熬出来的,理应比其他法官相对轻松一些,在司法队伍中产生了庸、懒、散等“官本位”思想。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条件下,不仅要让更多的中层领导“走上台前”,通过有效整合审判资源,填补长期以来形成的中层领导办案“真空”;还要鼓励中层领导“俯下身去”,切实到人民群众中去参与办案,“多、快、好、省”化解矛盾纠纷,以此回应人民群众对当前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

  “庭长下乡”办案在各地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要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制度保障“量化”司法指标,明确规定庭长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须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目标考核。笔者认为,“庭长下乡”办案机制是审判管理中的一项突破与创新,无疑能够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其优势在于:

  一是“庭长下乡”办案能够回归法官审判职能本真。由于法院系统特殊的专业性,相关中层领导很少从行业外调入,能够有资格被委任为庭长,绝大部分是法律科班出身,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法院行政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同时,中层领导并非无暇顾及审判事务,因此,庭长不应只是单纯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在可控范围内为其分配一定数量的案件,不仅为其他法官减轻了工作负担,而且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实乃一举两得。除此之外,当前司法情势日新月异,新法出台、旧法修订、司法解释不断更替,庭长独自参与日常审判实务,有利于督促其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避免在裁判把关、文书签发和集体决策时出现低级失误,反之,庭长长期疏于案件办理,不仅造成严重的人才浪费,还会导致部分领导因对案情不了解,对法律不熟知等,以致产生决策失误,得不偿失。

  二是“庭长下乡”办案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庭长不仅要办案,还要下乡办案”。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庭长主动承接地气,一改“坐堂问案”传统办公模式,向当事人表明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尤其针对土地、健康权、家庭邻里纠纷等,庭长会同其他法官一起下乡办案,在第一时间掌握纠纷起因和证据细节,通过现场展开调解工作,尽可能修复受损的相邻和亲情关系。事实证明,“庭长下乡”办案真正实现了“审务前移”和“审务下沉”,法官通过联合化解、司法回访等灵活多样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喜闻乐见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语言,让老百姓从内心里感受到公正,让周围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在亲民中彰显了司法的智慧。这不仅有效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通过和基层组织有效互动,筑牢了新农村矛盾预防与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庭长下乡”办案能够发挥以老带新的传、帮、带作用。近年来,法院招录了大批的法学毕业生,以北京法院为例,青年法官大多来自外地,对当地乡情民俗不熟悉,“学院式”教育和“法官速成”机制的现实矛盾,使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重不足,在司法效果上和当地老法官存在较大差距。但不容回避的是,青年法官已逐渐成为司法的中坚力量,怎样培养管理好青年法官队伍,对于当前和今后的司法事业具有重要意义。被动说教的培训方式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通过“庭长下乡”办案的典型示范作用,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帮助引领新入职大学生和新任命青年法官更好地熟悉民俗,沟通民意,提升司法适用和矛盾化解能力。这不仅有利于优秀审判经验的无缝传承,还对培养亲民、利民的工作作风以及辖区综治联动创新机制的开展,均能起到推动作用。

  四是“庭长下乡”办案为司法改革提供新思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通过整合审判资源提升审判质效,因此,庭长不应该成为不会、不敢、不愿办理案件的庭长,尤其是一些综合管理、后勤保障部门的法官,进入法院时按照法官序列招录,但由于工作需要和能力问题被安排到“二线”部门,人员总数甚至超过了办案法官,而这些工作同样可以由一般人员担任,这也是“案多人少”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庭长办案作为法官从行政事务向审判工作的一个局部转型,应逐步推广至整个司法系统,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法院行政事务和审判事务完全分开,法官序列人员专司审判事务,行政序列人员负责审判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综合性工作,有效消除人浮于事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使得法院系统成为一个有机运转的整体。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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